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院、檢察署實施檢察官全程到庭聯繫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2 年 09 月 01 日
6
六  檢察官為準備到庭,認有向法院調卷必要時,應於法院調查證據或審
    判期日五日前,責由書記官填具調卷單向法院調卷,並得影印留存。
    除有特殊情形外,至遲應於翌日將卷宗歸還,俾利法官準備開庭或供
    辯護人閱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