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院、檢察署實施檢察官全程到庭聯繫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2 年 09 月 01 日
11
十一  檢察官於到庭實行公訴時,如欲變更原起訴法條或起訴事實之範圍
      ,應具體說明變更之範圍及其理由。如認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
      適當之情形,而有撤回起訴必要時,亦應依刑事訴法第二面六十九
      條第二項提出撤回書敘述理由撤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