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院、檢察署實施檢察官全程到庭聯繫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2 年 09 月 01 日
10
十  檢察官於論告時,應就起訴事實所依據之證據及法律之適用,充分論
    述,並就刑之量定具體表達意見,法院宜就檢察官之求刑為適當之裁
    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