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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院檢分隸後贓證物品及刑事案卷處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2 年 0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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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贓證物品 (含貴重物品) 在六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由院方收受
    保管者,由院方繼續保管處理。在未清理完畢前,關於贓物庫之使用
    ,院檢雙方應協調解決。六十九年七月一日以後新收案件之贓證物品
    ,由檢方收受保管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