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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司法警察機關處理檢舉組織犯罪案件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86 年 08 月 05 日
7
七  檢舉人具領檢舉獎金,應出具領據 (格式如附件四) ,並應按所得稅
    法規定扣繳所得稅,除已表明無須對其身分保密,且能提出「員工所
    得受領人免稅額申報表」者,得按給付年度所得稅扣繳額表予以扣繳
    外,按分離課稅扣繳率百分之二十予以扣繳。身分保密之檢舉人所出
    具之領據,應存置於密封資料袋內保管,有關繳納稅款之資料,以「
    檢舉組織犯罪密封資料袋」之編號填註,另由受理檢舉機關出具領取
    檢舉獎金收據 (格式如附件五) ,作為原始憑證送核銷。並應按件數
    順序造冊 (格式如附件六) ,詳為登載,以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