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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司法警察機關處理檢舉組織犯罪案件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86 年 08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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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檢舉組織犯罪案件,被檢舉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為第一審法院判決
    有罪者,受理檢舉機關應即依照行政院所訂「檢舉組織犯罪獎金給與
    辦法」有關規定,檢同檢察官起訴書、法院判決書及有關檢舉資料,
    除無須保密者外,應以密件報請法務部先行核發檢舉獎金二分之一,
    於有罪判決確定後,再行報請核發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