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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司法警察機關處理檢舉組織犯罪案件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86 年 08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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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檢舉組織犯罪密封資料袋經密封後,非經受理檢舉機關承辦人會同該
    機關之一級單位主管不得啟封。每次啟封,應於該密封資料袋之拆封
    紀錄欄記明拆封日期及事由,由承辦人員及會同人在其上簽章,於處
    理後應重行加封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