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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官辦理捐贈人體器官屍體相驗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
7
七、檢察官辦理前項案件,對於判定腦死、摘取器官或施行移植手術醫院
    、醫師之資格及移植器官之類目,已否報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定,
    認有疑義且有必要時,得請求醫院或醫院或醫師提出相關資料或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