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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官辦理捐贈人體器官屍體相驗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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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檢察署受理醫療機構報請相驗前項屍體時,應由值班法警填妥「請求
    相驗捐贈人體器官屍體報告表」 (如附件一) ,立即報告外勤檢察官
    迅速相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