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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處簡任檢察官遴選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5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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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高等法院檢察處及其分院檢察處主任檢察官,應就各該級法院或檢察
    處簡任推事、檢察官中擇優遴選。其確因業務需要,須在績優之薦任
    推事、檢察官中遴選者,準用第一點、第四點及第五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