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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處簡任檢察官遴選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5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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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現任地方法院檢察處或其分院檢察處主任檢察官,經取得簡任人員任
    用資格,最近三年內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其服務成績合於左列條件
    之一者,得遴選為地方法院檢察處或其分院檢察處簡任主任檢察官:
 (一) 任地方法院檢察處主任檢察官二年以上,最近三年辦案成績平均在
      七十二分以上,考績二年列一等,一年列二等以上者。
 (二) 任地方法院檢察處主任檢察官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辦案成績,平均
      在七十分以上,考績二年列一等,一年列二等以上者。
 (三) 由首席檢察官指定襄助審核辦案書類一年以上,著有成績,或對檢
      察業務有特殊貢獻;最近三年考績均列一等者。
 (四) 任地方法院檢察處主任檢察官十年以上,最近三年辦案成績,平均
      在六十六分以上,考績均列二等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