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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官辦理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84 年 0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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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其他
 (一) 本法業奉  總統七十三年七月三十日明令公布,依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十三條規定,已自八月一日起發生效力,除須注意刑法第二條第
      一項之適用外,今後如有故意 (不罰過失犯) ,違反本法規定之行
      為,構成刑事責任者,應參考上開提示原則,妥適辦理。
 (二) 上開提示原則第三點之 (三) 、 (四) ,第四點之 (二) 、 (三)
      ,第五點及第六點內所引現行有效之工廠法、礦場法、勞工安全衛
      生法、廠礦工人受雇解雇辦法、工廠檢查法及礦場安全法等規定,
      將來應注意有無廢止或修正。
 (三) 依本法第八十五條規定,本法施行細則尚待中央主管機關擬定,報
      請行政院核定。檢察官於辦理有關違反本法規定之刑事案件時,並
      應注意本法施行細則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