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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官辦理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84 年 0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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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法第八十條部分: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工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者,
    固應依本法處以行政罰,惟與本條規定相當之工廠檢查法第十九條及
    礦場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五款有關刑罰之規定,均未經明令廢止,故
    同一行為如同時違反上開規定,因而涉及本條及工廠檢查法、礦場安
    全法各該規定時,仍應依第五點提示原則辦理。如有妨害公務情事,
    並應注意刑法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