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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官辦理違反商標法案件應行注意之點
廢止日期:民國 84 年 0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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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法第六十二條之二部分:
 (一) 本條所稱「前二條商品」,係以具備本法第六十二條各款犯罪構成
      要件,或本法第六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犯罪構成要件暨同條第二項之
      處罰要件者為限,並須以行為人出於明知為要件。所謂明知,係指
      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之直接故意而言。
 (二) 本條之罪含有詐欺性質,不另成立詐欺罪,起訴書無須論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