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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署辦理煙毒犯麻醉藥品犯移送勒戒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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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煙毒犯、麻醉藥品犯經檢驗確已成癮者,檢察官應即聲請法院裁定移
    送勒戒 (聲請書格式如附件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