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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署辦理煙毒犯麻醉藥品犯移送勒戒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3 月 29 日
19
十九  檢察官起訴書,對於施用煙毒或非法施打、吸用麻醉藥品之案件,
      在犯罪事實欄應將其是否成癮、有無移送勒戒、是否曾經勒戒斷癮
      戒絕而受不起訴處分或判決免除其刑及是否再犯、三犯等一併認定
      記載,並於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說明認定此等事實所憑之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