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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署辦理煙毒犯麻醉藥品犯移送勒戒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3 月 29 日
18
十八  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每半月應指派檢察官一人前往轄區內之
      勒戒處所考察,並填具意見書層轉法務部審核 (考察項目及意見書
      格式如附件十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