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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署辦理煙毒犯麻醉藥品犯移送勒戒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3 月 29 日
13
十三  勒戒處所於受勒戒或受觀察之人犯有自殺、死亡、暴行、擾亂秩序
      或其他重大事故發生時,應將其經過及處理情形函報所在地之地方
      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原送戒機關及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