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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署辦理煙毒犯麻醉藥品犯移送勒戒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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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煙毒犯施用煙毒或麻醉藥品犯非法施打、吸用麻醉藥品成癮,於犯
      罪未發覺前,自動請求勒戒者,於斷癮後,原送戒機關提回時應即
      命檢驗人員調驗,是否確已戒絕,出具調驗書 (調驗書格式如附件
      十一) 。其確定戒絕者,檢察官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
      九款規定為不起訴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