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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署辦理煙毒犯麻醉藥品犯移送勒戒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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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煙毒犯於送勒戒處所觀察期間,經法院裁定勒戒者,除無庸再派警解
    送該犯外,應即依第七項規定辦理。經法院裁定不付勒戒者,檢察官
    應即日具函派警提回,並將副本抄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資料科 (提
    回受觀察之煙毒犯函格式如附件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