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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重大刑事案件鑑定費及執行費支用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2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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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地方檢察署請求支助鑑定費及執行費之程序如下:
(一)臺灣各地方檢察署及福建金門、連江地方檢察署應依刑事訴訟法有
      關鑑定或執行之規定先選任鑑定人或執行人並提出鑑定或執行計畫
      ;或提出重大涉外案件辦案計畫後,分別陳送臺灣高等檢察署及福
      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核提意見。但被告在押案件或有急迫情
      形者,得以傳真函方式行之。
(二)請求支助鑑定費或執行費案核定後,依會計程序將鑑定費或執行費
      直接撥入請求檢察署之帳戶支應。
(三)請求檢察署於完成鑑定核實發給鑑定人或執行人鑑定或執行費,或
      支付重大涉外案件翻譯費後,應檢附原始憑證核銷。
(四)所得稅扣繳部分,應依所得稅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