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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12 日
7
七、屬本署管轄之案件,經司法警察(官)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訊被害人時
    ,被害人所在地雖非本署轄區,檢察官仍應儘量運用遠距視訊設備偵
    訊或指揮司法警察(官)詢問,並於核閱筆錄後認有必要時,指揮補
    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