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12 日
1
一、為使被害人於其身心狀態平穩、有充分陳述意願且能完整陳述案情之
    情形下接受偵訊,檢察官於偵訊被害人前,應通知轄區所在之性侵害
    防治中心,指派專案社工人員對被害人進行訊前訪視,於專案社工人
    員評估被害人適合接受偵訊之期間內進行偵訊。
    前項規定於有指認現行犯或保全現場證據等必須立即偵訊被害人之急
    迫情形或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接受社工人員訊前訪視者,不
    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