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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官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0 年 0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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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第四點之情形,如係社會矚目之案件或搜索、扣押之執行足以嚴重影
    響政府機關之公信及議會議事之正常進行者,應向最高法院檢察署總
    長報告,必要時由檢察總長親自主持研商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