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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4 月 12 日
6
六、第二審檢察署檢察官對於再議案件,無須調查者,應於收案後二十日
    內終結之,其須調查者,應於調查完畢之日起二十日內終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