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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4 月 12 日
46
四十六、各檢察機關應於每年一月二十五日前,將上年度符合第四十四點
        規定之人員,並檢附受懲處人之意見書,依規定程序層報法務部
        辦理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