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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4 月 12 日
40
四十、各級檢察署檢察長或主任檢察官審核第三十四點之檢查通知單或第
      三十六點之逾期未結案件月報表時,如發現案件有「無故逾三月未
      進行」或「無故或藉故拖延不結」之情形,應即督促妥速辦理。必
      要時填寫調卷單(格式如附件六),調卷瞭解並協助案件之進行,
      如發現有嚴重違失,專案簽辦。
      主任檢察官對本組之調卷案件,應就卷宗及檢察官簽報原因,填具
      審查案件意見表(格式如附件七),陳請檢察長處理。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應按季(每三月)派員檢查所屬轄區檢察
      官承辦案件有無「無故逾三月未進行」或「無故或藉故拖延不結」
      之情形,以督導稽催積極進行,如發現有嚴重違失,應專案簽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