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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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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偵查案件,無需更為調查即可偵結者,應於收案後儘速為之。其應經
    調查者,應於調查完畢後儘速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