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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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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  逾期未結案件月報表應按承辦人員及其受理案件之先後,依次編
        列。每月編列次序,應與前月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