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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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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  偵查中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於知悉其逃匿後七日內命
        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命令或聲請法院裁定沒入之。其
        保證金額已繳納者,應於五日內以命令或聲請法院裁定沒入。已
        繳納之保證金,除應沒入外,應於案件執行終結或處理完畢後七
        日內通知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