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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4 月 12 日
21
二十一、案件須囑託他檢察署檢察官執行者,應於收案或接受申請書狀後
        七日內為之。
        受他檢察署囑託執行之案件,應於辦畢後五日內函復,其無法代
        執行者,應於五日內函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