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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4 月 12 日
18
十八  受罰鍰、沒收、沒入、追繳、追徵及以財產抵償之諭知者,經合法
      傳喚而不到案或雖已到案而不繳納,檢察官應儘速查明被告之財產
      ,聲請強制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