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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4 月 12 日
13
十三  諭知死刑之案件,應於收受核准執行令當日交付檢察官辦理。諭知
      徒刑、拘役、罰金、罰鍰、沒收、沒入及追繳、追徵或其他案件,
      應於收案後三日內交付檢察官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