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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事務官遴選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96 年 06 月 14 日
第 5 條
檢察事務官之遴選,以甄試為之。但具有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資格者,
得免經甄試,由法務部甄選之。
法務部為辦理甄試及甄選作業,設檢察事務官遴選委員會 (以下簡稱遴選
委員會) ,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政務次長兼任,委員十六人,由常務次長
二人、主任秘書、檢察司司長、政風司司長、人事處處長、最高法院檢察
署檢察總長、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及擔任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之
檢察官代表八人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