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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6 月 01 日
7
七  沒收之煙毒應依「獲案煙毒處理流程管制作業要點」之規定處理。
    沒收之偽藥、禁藥應予銷燬。
    沒收之農藥及製造、加工、分裝之器械、原料,應依「沒收之偽農藥
    器械、原料暨沒入之劣農藥、物品處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銷燬專供製造或吸用煙毒之器具及偽藥禁藥時,檢察機關應函請當地
    有關機關或團體派員在場,並製作紀錄存查。
    扣押之劣藥及不良醫療器材,應依藥事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送請
    衛生主管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