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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6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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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送案機關未隨案移送之扣押物,如須發還時,應
    依檢察官之命令行之,並於發還後將領據檢送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