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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6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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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已經檢察官處分而未處理完畢之扣押物、沒收物,各檢察機關應於
      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各清理一次,並造冊送上級檢察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