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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6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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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應行拍賣之沒收物或依法歸國庫之物有留作公用之必要者,於專案
      報准後得作價收購。
      違禁物之留作公用無須作價。但仍應專案報淮,如係槍械子彈,應
      向主管機關登記領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