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2 月 04 日
7
七、通緝書副本應送臺灣高等檢察署,以憑查考管制。並加註時效完成日
    期,俾便督導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