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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2 月 04 日
12
十二  現正通緝中之案件,應編列索引簿,詳載被告或受刑人之人別、案
      號、案由、被訴事實、裁判情形或執行情形及時效消滅日期,輪交
      值日人員保管,俾便於辦公時間外使用。索引簿所載資料並應隨時
      清查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