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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2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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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察官對於所偵辦之案件,如涉及被告對被害人實施身體、精神或經
    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應注意其間有無家
    庭成員關係,及如屬家庭成員時,其行為是否違反法院先前核發之民
    事保護令,以認定是否為家庭暴力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