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2 月 07 日
27
二十七、檢察官聲請民事保護令,應注意蒐集具體事證,必要時,指揮警
        察至現場查證,令其作查證報告,併附於聲請書內,或於聲請後
        儘速補送法院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