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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2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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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受保護管束人違反法院所命於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且情節
        重大時,檢察官應即檢具事證,向法院聲請裁定撤銷其緩刑之宣
        告,或通知原執行監獄,報請撤銷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