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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2 月 07 日
19
十九、家庭暴力案件之受刑人假釋出獄前,檢察官聲請法院付保護管束時
      ,得於聲請書內載明擬聲請法院命被告於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遵守
      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