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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2 月 07 日
18
十八、檢察官開庭或製作書類時,應注意有無對被害人住居所予以保密之
      必要,尤應注意不得暴露安置被害人之庇護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