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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2 月 07 日
17
十七、家庭暴力案件之起訴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不起訴處分書、緩
      起訴處分書或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應確實依本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送達於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