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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2 月 07 日
15
十五、檢察官認家庭暴力案件被告犯罪情節輕微,而衡量是否依職權為不
      起訴處分或為緩起訴處分時,應充分考量被害人之安全問題,並宜
      聽取輔導被害人或被告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
      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