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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2 月 07 日
12
十二、檢察機關應提供被害人及證人安全出庭之環境與措施。檢察官傳訊
      家庭暴力案件之被害人或證人時,應主動注意其出庭安全,必要時
      ,得與被告分別時間傳訊,或行隔別訊問,或於訊畢令被害人或證
      人先行離開偵查庭,或指示法警或志工護送其安全離開檢察機關,
      或為其他保護被害人或證人之安全之適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