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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2 月 07 日
11
十一、檢察官依本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為之附條件處分,
      應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以書面為之,並送達於被告、被害人及
      被害人住居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所附條件經撤銷或變更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