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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矯正機關與性侵害防治中心聯繫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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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行蹤不明或其檔案資料不完整者,性侵害防治中心
    得函請該管地方檢察署協助處理。